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见附件B)及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核准证》有效期6年。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分为A、B、C三级,A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可以从事所有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B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可以从事除GA1、GA2、GC1类压力管道安装之外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C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可以从事除压力管道安装之外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及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核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延续核准、升级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六条 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见附件C)规定的条件,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D)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核准机关,负责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第二节 申请、受理与委托
第八条 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E),并附以下文件(PDF或者JPG格式),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延续、增项或升级核准的,原有《核准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请书》中需要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内容。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一式四份;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还应当提交上述(一)、(二)项资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核准机关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有效期12个月);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本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要求的;
(二)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准而被撤销《核准证》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核准证》,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办理核准期间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核准证》,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由核准机关委托已获得其确定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承担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节 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程序包括鉴定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协商鉴定评审计划、现场鉴定评审、不符合项整改确认和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等,评审程序、内容及要求见附件F。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制定包括鉴定评审内容与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作业指导文件,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核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向核准机关申诉。核准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节 审批与发证
第十五条 核准机关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
(一)申请单位满足核准要求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单位不满足核准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鉴定评审报告内容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的,退回鉴定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对予以批准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和发证工作。
第五节 延续、增项、升级与变更
第十七条 持证机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以前(且不超过6个月)向核准机关提出延续核准申请。
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延续核准申请的,由申请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其中,有效期届满的30日以前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延续核准申请的,持证机构应当按照首次核准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申请增项或升级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12个月以前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并确保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延续核准申请。增项核准的,《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 首次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仅能申请C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可以单独提出升级核准申请,但两次单独升级核准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个月。
第二十条 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或全部或部分项目不再满足相应级别机构对应的核准条件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一条 因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延续核准申请的,持证机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已经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延续核准申请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所延长的有效期应当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三章 检测活动或从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自查,确保资源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满足核准条件,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管理:
(一)依法办理无损检测人员聘用手续,并进行执业注册。
(二)有计划地开展无损检测人员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检测能力与水平;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的专门培训。
(三)建立健全无损检测人员执业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教育、培训、资格、检测经历(含工程项目、方法、数量、检测时间、地点等)等。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配备满足要求的办公与检测试验场地、检测设备与设施等;并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检测设备应当进行检定和校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检测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开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管理平台和公司网站对设立的承担检测业务的分公司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分公司的名称、地址、设立起始时间、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及持证情况、检测人员及持证情况、从事的检测项目等。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设立项目部的,应当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管理平台、公司网站、工程检测现场的办公场所以及主要检测场所对项目部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项目部名称、检测项目名称、地点、成立起始时间、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及持证情况、检测人员及持证情况、从事的检测项目等。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对工程检测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配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资源,任命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对工程检测现场实施有计划地监督等;设立项目部的,还应当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责任师、报告批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图谱判读人员等,下同)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识别和制定项目部质量管理要求并实施等。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在实施现场检测时,应当配备持有中级及以上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的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过程信息(含检测委托、检测工艺、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现场检测工作影像等)可追溯,并确保检测工艺、检测记录(含评定记录)、检测报告的相应操作、评定、校核、编制、监督、审核、批准等人员真实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在分包(仅指工程分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时,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一)分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二)分包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对分包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为情节严重行为:
(一)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或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
(二)未实施检测直接出具检测结果的;或以其它对象的检测结果代替应当检测对象的检测结果的;或以同一部位的复检测结果代替原检测结果,致使应当扩展检测而实际上未扩展检测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三)因检测结果失实,造成应当返修的未返修;或应当扩探的未扩探;或应当报废(停用)的未报废(停用);或引发责任事故的。(出具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经营活动的;或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核准证》变更手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连续三个月不再满足核准条件,或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低于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二的。
(七)伪造、变造、更改、转让《核准证》的。
(八)将《核准证》提供给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人员使用,用于商业宣传、工程承揽、检测合同签定或检测实施的。
(九)拒绝安全监察人员进入监察现场的;或不按安全监察人员的要求提供材料的;或提供虚假的材料的等。(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A级或B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降为C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一)不再满足A级或B级别的核准条件,但仍满足C级核准条件的;
(二)聘用的无损检测人员,未注册人员占持证人员总数超过20%的;分公司或项目部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检测人员占分公司或项目部持证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20%,且不超过50%的。
(三)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操作人员、校核人员、编制人员、监督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代签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核准证》变更手续,时间超过3个月,但不满一年的。
(五)分包未经客户书面同意;或分包方未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的;
(六)未按规定提供或保存现场检测影像的。
(七)未按规定对检测现场进行现场监督,或未按规定提供或保存现场检测监督记录的。
(八)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九)分公司或项目部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检测人员占分公司或项目部持证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20%的;或增加从事检测业务的分公司,未按规定公示超过6个月的;或质量管理体系未覆盖分公司的;或未按要求识别分公司的质量管理要求,且不能提供大部分过程或要素实施有效见证材料的。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为严重事故隐患:
(一)特种设备材料用错的。
(二)检测的数量、比例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执行标准或检测方法不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执行的合格标准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发现应当扩探,而实际未扩探的。
(四)焊缝不合格,未返修的。
(五)已发出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错误,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开展资格准和监督检查;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证后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核准机关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持续满足核准条件而开展的综合性检查;证后监督检查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一)负责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资源条件、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等,具体检查的内容见附件G。
(二)每年监督检查的比例应当不小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总数的10%。
(三)应当重点对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正在实施的检测工程项目实施的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由无损检测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国家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每年日常监督检查的工程项目数量不少于所在地当年度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告知的工程项目的10%。
(三)对无损检测工程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一般包括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资质,现场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检测人员的配备、资格和能力,现场检测设备及设施配备情况,现场的技术与质量管理,现场检测质量的准确性、符合性、一致性等,具体检查的内容见附件H。
第三十九条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委托,接到投诉举报,各级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结论有异议提出的申诉等进行的检查。
(一)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二)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与方法、收集见证的要求等。
(三)按照委托、投诉举报的内容和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发现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开展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上报核准机关及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需要撤销《核准证》的,开展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将监督抽查情况及有关证据上报核准机关,由核准机关实施。
第四十二条 核准机关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格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住所、取得的核准项目、有效期、从业范围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鼓励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协会建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一)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涵盖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包括入库名单评定、公布、结果查询、处置等。
(二)依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注册系统,建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聘用无损检测人员的动态预警机制,建立注册人员公开查询机制。
(三)推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信息化建设。
(四)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分公司、项目部、工程项目的信息进行公示;建立工程项目备案制度,明确备案时机、内容及要求。
(五)建立行业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机制。
(六)开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间的比对和能力验证,提升和验证机构的能力与水平。
(七)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培训等。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并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检测人员、设施条件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正在实施检测的现场检测人员、监督人员、检测工艺执行、检测对象的准确性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按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测,对固定焊口的复检测比例不低不固定焊口总数的2%。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督查其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中有关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